一、三代旁系血親收養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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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代旁系血親收養條件如下:
1.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歲的限制,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周歲,也可以是成年人。
2.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,也可以將子女送養;即使被收養人不屬于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,也可以被送養。
3.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,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。
4.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,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。
二、收養關系的成立
收養關系的成立如下:
1.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。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。
2.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,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。
3.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的,可以訂立收養協議。
4.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的,應當辦理收養公證。
三、收養關系的解除
收養關系的解除如下:
1.收養的協議解除
收養的協議解除是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,終止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。
2.收養的法定解除
收養的法定解除是指在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,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,根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將收養關系予以解除的法律行為。
我國《民法典》規定,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,無法共同生活的,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。不能達成協議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。養子女成年后,由于某種原因導致與養父母之間的關系惡化,雙方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,養父母或養子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。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,有虐待、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,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。


